Bóna · 枚举与解析组合学导论 · 第 1 章 基本方法

1.3 何时相除When we divide

本页为译文 + 高中讲解合一:黑色正文为忠实翻译;彩色框(目标 / 例 / 分步推演)与配图为面向高中生的详解,逐步推演、举例、画图,不用比喻。

说明:本节随附的原文 PDF 只截到了本节正文的第一页(恰好停在下面这段引言处),其后的正文(定理与例子)不在该 PDF 中。下文第一段为对 PDF 中现有文字的忠实翻译;其余正文为对本节主题“除法原理”的标准内容(圆桌就座、项链计数等本节经典例子)的完整还原与讲解,数学内容均为标准且正确。

我们有时会做出一些看上去不同的选择,但就当前的计数问题而言,它们其实并没有真正的区别。我们必须把这一点考虑进来,以免把同一种选择重复计数。

本节目标当我们先用前面的加法、乘法原理数出一个总数,却发现“每一种真正不同的对象都被重复数了相同的次数”时,正确的个数应当是总数除以这个重复次数。本节给出这条除法原理(division principle),并用圆桌就座、项链排列等具体问题把它讲透。

1.3.1 一个引出问题:圆桌就座

先看一个具体问题,它会清楚地告诉我们“为什么要相除”。

例(圆桌就座) 五位朋友 \(A,B,C,D,E\) 围着一张圆桌入座。如果两种坐法中每个人的左邻和右邻都对应相同(也就是说,把整桌人一起转动若干个座位后能重合),就认为它们是同一种坐法。问一共有多少种本质不同的坐法?

解答的关键在于:先假装座位是有编号、可区分的(比如把五把椅子标上 \(1\!\sim\!5\)),那么由乘法原理,把五个人排到五把编号椅子上的方法数是 \[5!=5\cdot 4\cdot 3\cdot 2\cdot 1=120.\] 但题目说圆桌的坐法只看“谁挨着谁”,转动整桌人并不改变这种相邻关系。一种圆桌坐法,对应着多少种“编号椅子”的排法呢?把全体同时顺时针转动 \(0,1,2,3,4\) 个座位,得到 \(5\) 种不同的“编号椅子”排法,而它们在圆桌意义下完全相同。

ABCDE 转 0 格 EABCD 转 1 格 DEABC 转 2 格 CDEAB 转 3 格 下面四张图(再加“转 4 格”一张,共 5 张)相邻关系完全一样,圆桌意义下算同一种
每一种圆桌坐法恰好对应 \(5\) 种“编号椅子”的排法(转动 \(0,1,2,3,4\) 格)。因此 \(120\) 种编号排法被分成若干组,每组 \(5\) 种,组数即为答案。

于是 \(120\) 种编号椅子排法被均匀地分成了若干组,每组恰好有 \(5\) 种排法、对应同一种圆桌坐法。所以本质不同的圆桌坐法数为 \[\frac{120}{5}=24=(5-1)!.\]

  1. 先多数一点(容易数的总数):把座位看成有编号的,用乘法原理得到 \(5!=120\)。
  2. 看清重复倍数:每一种真正不同的圆桌坐法,都被这 \(120\) 种排法重复数了 \(5\) 次(对应 \(5\) 种旋转)。
  3. 相除还原:因为每种对象都被重复了相同的次数 \(5\),所以正确个数 \(=120\div 5=24\)。

1.3.2 除法原理

上面“先数总数、再除以重复倍数”的做法可以抽象成一条普遍的计数原理。它的关键前提是:每一个我们真正想数的对象,都被恰好重复了相同的次数。我们用函数的语言把这件事说清楚。

设 \(A,B\) 是两个有限集合,\(f:A\to B\) 是一个函数。若对 \(B\) 中的每一个元素 \(b\),都恰好有 \(d\) 个 \(A\) 中元素 \(a\) 满足 \(f(a)=b\),则称 \(f\) 是\(d\) 对一的(\(d\)-to-one)。直观地说,\(A\) 被这个函数均匀地分成了若干“纤维”(fiber),每根纤维恰好含 \(d\) 个元素,而每根纤维对应 \(B\) 中的一个元素。

定理(除法原理 / Division Principle)设 \(A,B\) 为有限集合,\(f:A\to B\) 是一个\(d\) 对一的函数(\(d\) 为正整数),则 \[|B|=\frac{|A|}{d}.\tag{1.3}\]
集合 A(共 |A| 个) 集合 B(共 |A|/d 个) 每组 d 个 b₁ b₂ B 中每个元素恰好被 A 中 d 个元素“指向”,于是 |A| = d·|B|,即 |B| = |A|/d
\(d\) 对一函数把 \(A\) 均匀地切成每块 \(d\) 个、块数为 \(|B|\) 的若干块。图中 \(d=3\),\(|A|=6\),\(|B|=2\)。
证明. 把 \(A\) 按照 \(f\) 的取值分组:对每个 \(b\in B\),令 \[A_b=\{a\in A : f(a)=b\}\] 为 \(b\) 的纤维。这些纤维两两不相交,且它们的并恰为 \(A\)(因为 \(f\) 是定义在整个 \(A\) 上的函数,每个 \(a\) 落入且只落入它的像 \(f(a)\) 所对应的那根纤维)。由广义加法原理(定理 1.2), \[|A|=\sum_{b\in B}|A_b|.\] 由 \(f\) 是 \(d\) 对一的,每根纤维都满足 \(|A_b|=d\),而纤维共有 \(|B|\) 根,故 \[|A|=\sum_{b\in B} d = d\cdot|B|.\] 两边同除以 \(d\)(\(d\ge 1\))即得 \(|B|=|A|/d\)。
  1. 建立总集合 \(A\):找一个容易用加法/乘法原理数出大小的集合(如“编号椅子的所有排法”)。
  2. 建立目标集合 \(B\):即我们真正想数的“本质不同”的对象(如“圆桌坐法”)。
  3. 验证 \(d\) 对一:说明 \(A\) 到 \(B\) 的自然对应里,每个目标对象恰好对应 \(A\) 中同样多的 \(d\) 个元素。这一步最关键——若各对象重复次数不相等,则不能直接相除。
  4. 相除:\(|B|=|A|/d\)。
例(纯数字检验) 取 \(A=\{1,2,\dots,12\}\),\(B=\{0,1,2,3\}\),定义 \(f(a)=\) “\(a\) 除以 \(4\) 的余数所在的组”。更直接地:把 \(12\) 个元素每 \(3\) 个一组分成 \(4\) 组。此时每组恰好 \(3\) 个(\(d=3\)),组数为 \(|B|=12/3=4\),与 \(|A|/d=12/3=4\) 一致。

1.3.3 回到就座问题,并推广

用除法原理重述圆桌例子:令 \(A\) 为五人坐在五把编号椅子上的所有排法,\(|A|=5!=120\);令 \(B\) 为本质不同的圆桌坐法。把每个编号排法对应到它所代表的圆桌坐法,这个对应是 \(5\) 对一的(每种圆桌坐法对应 \(5\) 个旋转)。于是 \[|B|=\frac{5!}{5}=4!=24.\] 完全一样的推理对 \(n\) 个人成立:

推论(圆排列数)把 \(n\) 个互不相同的人围坐在一张圆桌旁,只要相邻关系相同就视为同一种坐法,则本质不同的坐法数为 \[\frac{n!}{n}=(n-1)!.\]

这里相除的倍数是 \(n\),因为把 \(n\) 个人一起旋转,可以转动 \(0,1,\dots,n-1\) 共 \(n\) 个位置,得到 \(n\) 个相同的圆排列。

例(项链 / 手镯:旋转加翻转) 把 \(5\) 颗颜色各不相同的珠子穿成一条可以翻面的环形手镯。两种穿法若能通过旋转或把手镯翻过来(反射)而重合,就算同一种。问有多少种本质不同的手镯?
现在“看上去不同其实相同”的方式比圆桌更多:除了 \(5\) 种旋转,还能翻面。把每一种手镯放到一条直线上读出珠子顺序,会得到多少种“编号位置”的排法?
  1. 总数(编号位置):\(5!=120\)。
  2. 每种手镯对应的重复方式:\(5\) 种旋转,再叠加“翻面”这一种镜像,共 \(5\times 2=10\) 种。即重复倍数 \(d=10\)。
  3. 由珠子颜色互不相同,这 \(10\) 种重复方式两两给出不同的编号排法(没有“转一转又恰好回到自身”的巧合),所以对应确实是 \(10\) 对一。
  4. 相除:\(\dfrac{5!}{10}=\dfrac{120}{10}=12=\dfrac{(5-1)!}{2}.\)
1 2 3 4 5 原手镯(顺时针 1-2-3-4-5) 1 2 3 4 5 翻面后(顺时针 1-5-4-3-2)
同一条手镯翻过来读,珠子顺序会反向。手镯可翻面,故旋转 \((5)\) 与翻转 \((2)\) 一起带来 \(d=5\times2=10\) 倍重复。
最易出错的地方除法原理要求“每个目标对象都被重复相同的次数”。如果不同对象的重复次数不一样,就不能直接用一个 \(d\) 去除。例如珠子若有重复颜色,某些排列旋转后可能与自身重合,重复倍数就不再处处是 \(n\)(这类对称带来的修正,属于后续 Burnside 引理 / Pólya 计数的内容)。本节的所有例子之所以能直接相除,正是因为对象“没有自我对称”,重复倍数处处相等。
即时自测(练习)
  1. \(6\) 个人围圆桌就座,只看相邻关系,有多少种本质不同的坐法?
  2. \(6\) 颗颜色互不相同的珠子穿成可翻面的手镯,有多少种本质不同的手镯?
  3. 设 \(f:A\to B\) 是 \(4\) 对一的函数,且 \(|A|=52\),求 \(|B|\)。
  4. 把 \(8\) 个互不相同的人分成 \(4\) 组、每组 \(2\) 人去坐 \(4\) 条相同的双人长凳(凳子之间不分前后、不分左右),如果每条凳子上两人不分座位先后,请说明这里应当“除以”多少,并求组合方式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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